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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专业版)

铁路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专业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维护劳务分包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以及既有铁路改造工程中劳务分包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劳务分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择优的原则,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

第二章 劳务分包人资质与准入

第五条 劳务分包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劳务资质(或铁路行业认可的相应资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五)配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劳务分包人准入名录,对劳务分包人的资质、业绩、信誉、安全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并定期更新。未列入准入名录的不得参与劳务分包。

第七条 劳务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其承接的劳务作业。

第三章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第八条 劳务分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分包范围和内容;

(二)分包工程量、劳务费用及计价方式;

(三)工期节点及进度要求;

(四)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责任;

(六)人员配备、培训及实名制管理要求;

(七)劳务费用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八)变更、索赔、结算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合同示范文本可参照国家或铁路行业发布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综合考虑劳务市场供求、工程难度、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低于成本价竞争。

第四章 劳务作业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的施工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技术交底、质量管控、安全监督、进度协调和文明施工等。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人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承包人的指令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监督劳务分包人落实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台账等,确保劳务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其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五章 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第十六条 劳务费用的结算应当以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合格劳务作业量为依据,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劳务费用支付保障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人应当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劳务人员工资,并将工资支付情况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劳务费用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劳务分包人基本账户,禁止现金支付或支付至个人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名义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 劳务分包人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业务,不得转包、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劳务分包信用评价体系,将劳务分包人的合同履约、质量安全、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路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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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4 15:59:42